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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新冠一线人员卫生资格考试各科可加10分

浏览量:6024 2021/1/6

根据陕西省《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官方通知,新冠一线医务工作者参加卫生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可享受各科成绩加10分的政策倾斜,加分后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颁发陕西省职称证书。

适用范围

1.援鄂医疗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在省内定点医院隔离区从事新冠肺炎接诊、筛查、检查、检测、治疗、护理、医学观察、病例标本采集、病理检查、病理解剖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疾控部门从事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急救机构从事转运确诊或疑似病例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新冠病毒、病例标本的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或科研成果在疫情防控中被实际应用的科研攻关人员。

适用政策

1.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可享受各科成绩加10分的政策倾斜,加分后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颁发陕西省职称证书。

2.为获得省都级以上疫情防控工作表彰奖励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开辟职称晋升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定或考试,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考试未获得国家职称证书的,颁发相应等级的陕西省职称证书。

3.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免于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对科研成果不作要求。

4.参加疫情防控研究工作的科研攻关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关于疫情防控的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技术工作总结等均可作为成果(论文)申报职称。

5.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品德、能力、业绩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审时给予业绩成绩总分:20%的加分。

6.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只享受一次职称等级晋升政策倾斜。


除陕西省外,其他省市有关卫生资格考试的优惠政策整理如下:

贵州省

援鄂医疗队及全省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各级疾控中心、定点核酸检测机构等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疫情防控中取得的专题报告、病案报告、科研成果等可替代职称评聘中所需论文。在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时,援鄂医疗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本年度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省内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加5分。

四川省

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内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卫生高一级职称或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受到记大功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可不受工作业绩(专业必备业绩)限制申报卫生高一级职称评审;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任现职期内可直接申报参加卫生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任现职期内申报高级职称时,对论文不做硬性规定,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可不参加进修学习;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和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参加疫情防控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

对援湖北医疗队和高风险区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内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单独划线(省定合格标准);任现职期内申报参加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免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考试。

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符合晋升岗位等级条件的,3年内按规定聘用(任)本单位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任)、可享受一次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特殊政策。


天津市

申报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工作总结、病案报告、科研成果等可替代论文,相关经历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和1年基层工作经历。开辟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正、副高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除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评审优先;对获得记大功及以上奖励的,可不受本单位岗位数量限制。

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本项政策可就近享受一次。

山东省

申报相应职称时,可放宽继续教育、基层服务经历等条件,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对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1个月及以上的,可视同完成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时间,高级职称竞聘推荐时,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中获得表彰奖励的,首次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取得相应职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一线护理人员,用人单位增加1年护龄。卫生职称“双自主”改革试点单位,在岗位聘用时予以倾斜,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聘用,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内蒙古

优化卫生职称晋升评价激励政策。在高级职称评审中,参加支援湖北和自治区内收治确诊病患定点医院直接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提前一年参加职称考试、评审,免专业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基层服务经历、继续教育、进修学习等要求,其在防控救治一线的工作总结、专题报告或病案分析作为晋升职称时的重要业绩成果,在评审时予以倾斜。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完善医务人员岗位聘任相关政策。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取得高一级职称或符合聘任相应岗位条件的可直接进行聘任。对部分  医疗卫生机构没有相应空缺岗位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申请设立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时,可优先聘用。

江苏省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确定为合格,其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为一年基层服务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倾斜,将其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品德、能力、业绩表现和贡献,列入职称评定指标之中,直接作为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重要依据。破除“唯论文”倾向,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因表现突出而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已具备副高级职称的,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已具备中级职称的,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已具备初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考试。获得县级、市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对获得县级党委政府以上表彰或记功、记大功奖励符合申报条件的一线医务人员,提前单独组织高级职称评审。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优先晋升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获得县级党委政府以上表彰的或获得记功、记大功奖励的,以及晋升职称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将其聘用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采取超岗位聘用等方式,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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